【成功案例】员工违规遭开除:会计师销毁账册被开除,单位起诉获赔2.8万元
【成功案例】会计师销毁账册被开除,单位起诉获赔2.8万元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李居鹏律师 021-22817315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八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静安法院 作者:李鸿光
被上海某财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会公司)招聘任会计师的焦扬(化名),因与领导工作有过节竟然违反职业道德,撕毁经手做账的客户会计凭证被公司告上法院。公司表示除了不愿赔付焦扬工资差额,请求判令焦扬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财会公司支付焦扬数月工资差额396.92元外,由焦扬赔偿财会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
一、焦扬(化名)应聘会计师
2011年1月5日,来自河南的焦扬应聘任财会公司中级会计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月4日止,焦扬每月工资4500元,后焦扬签收了公司员工手册。焦扬负责为公司客户上海思思咨询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思思公司)代理记账。同年9月6日,思思公司曾通过快递将原始会计凭证寄给焦扬,由焦扬负责保管并做账。
因工作中与领导有过节,在9月29日上午,焦扬与财会公司员工黄某作交接签署了清单,清单上有思思公司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的会计凭证或原始凭证等单据。当日下午约4时许,准备离开公司的焦扬与同事李某发生争执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晚24时许,李某与焦扬在公安机关签署了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确认案件事实:2011年9月29日下午16时许,双方在公司为焦扬被除名之事,发生争吵相互推搡拉扯。经调解双方达成由李某赔偿焦扬500元整,焦扬对自己故意撕毁客户会计原始凭证行为深表歉意;公司同意于10月10日将9月份工资打入焦扬银行账户内,此调解作为一次性解决,焦扬在调解后不得到财会公司寻事,否则需负法律责任。
二、与公司有过节纷争
2011年9月30日,财会公司以焦扬存在虚构从业经历、旷工及隐匿、撕毁客户原始会计凭证等行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同年10月财会公司又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焦扬故意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焦扬该行为显著轻微,毋需追究刑事责任。遂财会公司委托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思思公司财务报表作审计,并对是否有相应的原始凭证作逐项鉴定,为此支付了审计费2.8万元。同年11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审计报告。
与此同时,不服财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焦扬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而财会公司也在仲裁期间提出反请求,要求焦扬赔偿故意损毁原始会计凭证造成的经济损失2.8万元。
2011年12月30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除对焦扬部分请求予以支持外,对财会公司的请求则不予支持。这引起了财会公司的不满,2012年1月财会公司诉称在2011年3月上旬,焦扬签署过承诺书须遵守国家财经法律和职业规范,从已掌握焦扬的聊天记录光盘看,焦扬之前就有起念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的打算,除了不认可焦扬的部分工资差额外,要求焦扬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
三、双方据争各自观点
财会公司在起诉中还声称,2011年9月27日下午16时许,焦扬将一堆材料原始会计凭证交公司雇员罗某,因当时焦扬没有提供详细清单,罗某则没有清点签字。次日,焦扬请了病假。9月29日上午,焦扬要公司雇员黄某在她准备好的交接清单上签收,才同意将自己掌控的报税U盘交给公司。而黄某误以为同事罗某已清点过相关原始会计凭证材料,遂在清单上签了名,但实际上黄某并未收到清单所列材料。当天下午,慌张的焦扬拎了两塑料袋物品准备离开公司时,公司雇员李某认为焦扬的个人物品不应该有那么多,起了疑心便上前阻拦不让焦扬离开并报警。焦扬随即走进公司的卫生间,将原始财务凭证撕毁扔进抽水马桶用水冲走。李某撞开卫生间的门时,焦扬已将原始财务凭证撕毁完毕。之后,焦扬在公安机关调解签署协议书时,也确认自己有故意撕毁客户财务凭证的事实。
法庭上,焦扬对此却有不同的解释,辩称在2011年9月26日,她与公司主管发生争执。次日就将负责保管并制作账册等移交给公司员工罗某,但对方不出具签收单,直到9月29日公司雇员黄某才肯签收下交接清单,自己不存在撕毁原始会计凭证行为,对仲裁裁决认定自己有撕毁客户原始会计凭证的事实不予确认,不认同公司诉求。
焦扬还认为,当时在公安机关作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时,已写明纠纷属一次性解决。那天在公安机关处理调解到晚上12点左右,这才签署了协议书,但自己没有承认撕毁客户原始凭证的事实。声称财会公司提供的邮箱系内部局域网邮箱,该邮箱自己曾使用过,在自己离职后公司完全可以对邮箱内容进行修改。
四、法院裁判认定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诉讼双方陈述证实了2011年9月29日,公司雇员黄某签收原始会计凭证交接清单时,并未实际清点所谓收到的涉案材料,公司认为当时雇员签收交接清单有误;其次焦扬在公安机关签署的调解协议书,也承认了她存在有故意撕毁客户原始凭证事实,还表示了歉意,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书的证据效力及相关事实;再者在诉讼前仲裁庭审时,焦扬所委托代理人也曾当庭承认,焦扬确有撕毁原始会计凭证的行为,但称撕毁的是不重要凭证,该陈述与焦扬依据交接清单所称,已将全部凭证移交给财会公司雇员的表述自相矛盾。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定焦扬存在故意撕毁客户原始会计凭证行为,该行为有违会计人员最起码的职业操守,属极不诚信的行为,据此财会公司解除与焦扬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从财会公司向法庭提供会计服务代理合同书、服务费发票及审计报告看,公司为查明和补齐被焦扬销毁的原始会计凭证,对客户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支付审计费2.8万元,要求焦扬赔偿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此外,涉及到双方争议的工资差额,法院亦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和举证责任的义务,遂一并作出了判决。
五、汲取教训亡羊补牢
案件判决后,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发生在焦扬身上撕毁客户会计凭证是孤立的事件,但这一单个事件的性质是极其恶劣的。国家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有着专门的特殊要求,工作上要勤奋,思想上要诚实,不允许弄虚作假。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体现,会计人员应以谨慎的态度对待财务会计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用人单位所交付的工作任务。
作为财会公司要本着对客户负责的精神,从这起单个撕毁财务凭证事件汲取教训,把好财务会计人员的用人关,设立一定的试用期,严格考察选聘会计师人员的德勤廉及会计专业水准。
本案财会公司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劳动法律师李居鹏认为,财会公司要求焦扬赔偿28000元损失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焦扬由于故意损毁广思公司的会计凭证,属于过错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焦扬作为合同约定的中级会计师理应负有妥善保管、爱护客户的会计凭证,忠诚地履行职责的默示义务,但其却故意毁损、隐匿客户会计凭证,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上述默示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故财会公司要求焦扬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
同时,李居鹏律师指出,本案焦扬故意毁损客户会计凭证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焦扬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又是中级会计师,理应对会计法以及会计从业人员的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非常了解,应该模范遵守会计行业的相关规定。但焦扬却反其道而行之,作出撕毁客户会计原始凭证的恶劣行为。并且根据公司提供的视频聊天记录,焦扬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竟然没有任何内疚和害怕,缺乏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之心。法律如果不对她的这种错误思想和行为及时予以否定,必将导致焦扬在错误的认识和道路上越走越远,以后甚至还会去毁损或隐匿其他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最终可能会毁掉焦扬的前途。因此,法院的判决既是惩罚,又是教育挽救,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