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5年前的违纪行为,施先生被用人单位开除。在施先生看来,虽然他确曾违纪,但用人单位仍然两次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这“迟来”的开除属于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近日,杨浦区法院支持了施先生的诉请,一审判令上海某实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06年,施先生应聘至某实业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施先生与实业公司又分别于2007年、2009年两次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2011年7月,实业公司与施先生谈话并制作了他亲笔签名的谈话笔录。在该笔录中,施先生承认2006年至2007年期间,他在工作中建立“账外账”未通报公司,在工作移交过程中也没有向继任同事移交任何账目。同年7月底,实业公司以施先生存在重大违纪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施先生在签收了退工单之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获支持,便起诉至法院。
实业公司辩称,施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私设“账外账”,违反法律、财政政策及公司行为准则,造成公司损失,影响了正常经营。之所以200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没有处理施先生,是因为当时没有发现他的违纪行为。对此,施先生认为,他2007年就离开初任岗位,按公司财务审计制度,该公司直至2011年才得知他私设小金库不合常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实业公司以施先生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万余元。
【以案说法】
问:本案中,用人单位为何不能以前份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违约行为主张解除续签的合同?
答:首先,施先生违纪行为均发生于2006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实业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内对施先生的违纪行为予以处理,此后多次与施先生续签劳动合同,故可以视为实业公司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施先生的违纪行为放弃了主张。
其次,虽然实业公司与施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延续的,但双方签订及续签的各份劳动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和期限性,续签的劳动合同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可与前份劳动合同一致,也可不一致,故除非双方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在前份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违纪行为解除续签的劳动合同。
问: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根据前份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违约行为解除续签的合同?
答:首先,若双方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因前份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违纪行为解除续签劳动合同的,按照当事人自治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依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次,若劳动者出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行为,用人单位基于某些客观原因,如劳动者隐匿违纪事实、违纪事实的危害后果短期内不可预见等,在公司正常管理的情况下,确实不能及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发现违纪事实,且该违纪事实的发生足以使用人单位不会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实施违约行为后的合理期间内,用人单位可依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杨浦区法院 陈炜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