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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汉兽欲难抑 诱奸13岁少女锒铛入狱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110网律师
已年过六旬的被告人梁某华,平时少言寡语,性情孤僻,为满足自己某些心理上的性幻想,遂产生邪念,将“黑手”伸向稚弱的同村幼女,以给零花钱的手段引诱年仅13岁的懵懂少女与其发生性关系,最终事发,锒铛入狱。5月29日,广西藤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梁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梁某华今年63岁。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梁某华见同村幼女梁某 (1999年出生)与其侄女在一起玩耍,顿时产生奸淫梁某的邪念,随后以给零花钱为诱饵,将梁某骗至其房间内对其实施了奸淫,事后付给梁某人民币20元。几天后的一个早上,梁某华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再次将梁某骗至房间内欲对其实施奸淫时,因其侄女在屋外喊梁某出来一起玩耍,致使奸淫行为未能得逞,之后梁某华付给梁某人民币10元。此事通过受害者家人报案,梁某华因涉嫌强奸罪被藤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华以奸淫为目的,明知梁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依法从重处罚。为严厉打击、有效预防和震慑犯罪,切实保护妇女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笔者寄语:
据悉,近两年来,仅藤县法院审结侵犯幼女性权利案件就达15件之多,犯罪分子为何将“黑手”频频伸向这些年幼的“花朵”?其原因来自于多个方面: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监护人由于常年外出打工或夫妻离异等原因,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导致监护失控;被害幼女心理较幼稚,在遭到欺骗和性侵害时缺乏辨别和必要的反抗,易使犯罪分子得逞;受害人及监护人缺乏寻求保护的意识,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无形中助长了歹徒的恶习。因此,法官建议父母应加强对儿童的监管与保护,多与孩子沟通,并及时发现、重视女童言行神态及身体的异常表现,仔细探究原因,及早消除隐患;学校要加强对未成人的早期性教育,让她们从小了解一些生理知识,谨慎交友,增强她们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并在遭遇到性侵害时,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并求助于妇联、民间妇女团体等寻求情感支持和法律帮助。同时,政法部门也应深入基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起防范和制止女童遭遇性侵害的铁篱笆,让未成年少女远离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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