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升攀 陈韵妃| 来源:法治网|因缺钱而萌生绑架小孩勒索钱财的念头。7月2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绑架案件,依法以绑架罪判处苏富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梁华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退出的三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昌某。
2011年8月下旬的一天,苏富强、梁华然在贵港市南宁百货四楼亚洲龙网吧上网聊天时,谈到已经没有钱了时,苏富强向梁华然提出到贵港市新世纪广场绑架小孩勒索钱财,梁华然同意,后苏富强、梁华然窜到贵港市新世纪广场寻找作案目标。2011年8月28日21时许,苏富强、梁华然在贵港市新世纪广场雕像附近发现昌某某(2006年1月9日生),自己一个人在玩,便将昌某某骗到贵港市行政中心东侧停车场旁的花圃玩耍,由梁华然看管,苏富强将事先写有“你孩子在我手上”,“18777575137”,“别乱来,要不然我让你后悔一辈子”的纸条传递给昌某某亲属,向昌某某的父亲昌某索要5万元人民币赎金。同日23时许,昌某按照苏富强的要求将35000元人民币装在塑料袋中,放到贵港城区中银大厦对面的电视广告牌下,苏富强、梁华然拿到赎金后将昌某某带回到新世纪广场后逃离现场,之后昌某及其亲属在新世纪广场找到了昌某某。2011年9月5日,苏富强、梁华然被抓获。苏富强、梁华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富强、梁华然向法院退出人民币35000元,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富强、梁华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苏富强、梁华然绑架被绑架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得赎金,绑架被绑架人后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未对被绑架人采取捆绑、殴打等暴力或威胁行为,并在获得赎金后即释放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苏富强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华然协助同伙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苏富强、梁华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苏富强、梁华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