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汉拐卖妇女自首被判缓刑
2013年1月18日,广西岑溪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妇女案件。1935年出生的被告人胡亚锦,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998年6月份,被告人胡亚锦经李东兴介绍,从广东省罗定市河口(地名)以人民币2000元收买一个叫红妹的妇女回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十多年。期间,胡亚锦与红妹生育有一女儿。2008年6月份,被告人胡亚锦嫌红妹精神有问题,懒惰不干活,难于看管,经过他人介绍,将红妹以人民币2
000元价格售卖给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亚锦以出卖为目的,向他人售卖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鉴于被告人胡亚锦在司法机关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被告人胡亚锦予以减轻处罚。另由于被告人胡亚锦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将其置于社会上改造,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被告人胡亚锦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