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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瘤改癌骗保险金十四万 投案自首获缓刑五年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孙新律师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郝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某在2002年、2004年分别在中国人寿呼伦贝尔分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康宁定期保险,2012年郝某某体检发现直肠管状腺瘤,其通过复印后涂改的方法将“直肠管状腺瘤”改为“直肠管状腺癌”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郝某某支付保险金14万元。案发后郝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所骗取保险金全部退还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 被告人郝某某通过涂改手段伪造病历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全额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罚金缴纳等情况,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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