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男屡教不改“四进宫”服刑合计已逾14年
日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任某自1995年起因盗窃被判刑后,十八年里,因盗窃“三出四进”,服刑时间合计达14年。此次因盗车辆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任某1968年出生,因犯盗窃罪,1995年被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被广东省增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减刑释放后又因盗窃被长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23日减刑三十天,
2011年9月19日被释放。
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任某驾车从澧县至石门县伺机盗窃作案,在一土菜馆院内发现一辆别克商务车,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螺丝刀将该车的右后窗玻璃砸碎撬掉,盗得车内男士手提公文包一个及包内现金1200元、“天之蓝”白酒一瓶。经鉴定,男士手提公文包价值人民币810元,“天之蓝”白酒一瓶价值480元,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90元。凌晨2时许,被告人任某在寻找下一个盗窃目标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并对其盗窃的钱物予以扣押收缴后发还给被害人,被砸毁的商务车玻璃修复费用为1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