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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常见案例解析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孙新律师
    【案例一】 某日,某小区的保安人员在检查进小区车辆时,发现某车辆上装载的107胶时有洒落,随后保安进行了清除。当晚下雨,次日下午1时,业主孙某(73岁)行至该坡道处,脚踩到未清除干净的107胶摔倒,遂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业主孙某损伤系“颈椎外伤,脊髓损伤伴不全瘫”,后经鉴定为四级伤残。
业主孙某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履行清扫、保洁义务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该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九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物业服务企业未清洁坡道上的107胶,业主孙某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业主孙某的经济损失,该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住院医疗费、出诊治疗费、鉴定费、就医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金等合计九万元。
一审判决后该物业服务企业以一审法院赔偿过高为由提出上诉。该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一审法院未能确定侵害人、责任人,未查明孙某致伤因果关系,草率认定其负有全部责任,有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孙某系物业管理关系,作为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小区内及辖区内的清洁,现由于坡道上的107胶导致孙某摔伤,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业主孙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由于其行走不慎摔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对业主孙某的经济损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包括住院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等合计9万元的80%72000元。业主孙某自行承担损失的20%,即18000元。
【律师评析】
判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在于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时是否按照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提供相应的服务。一般来讲,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项基本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保洁义务,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小区环境,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在清洁辖区路面时清除不净,理应预料到下雨天遗留在路面上的107胶可能会导致行人摔伤,却因疏忽大意而不作为,当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雨后地面湿滑,有滑倒摔伤的危险性,也应在走路时提高注意力。孙某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但抱有侥幸心理而轻信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即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合理合法的。
【案例二】 某市的绝大多数楼盘在交房的时候都有这样的情景,业主去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知要找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先让业主填表、签订物业管理公约、交物业管理后再给钥匙。顺利办下来倒也无事,但有时就可能出现问题。有些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一次性交一年或者更长时间的物业管理费,业主对此不满而拒绝交费;有些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约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则拒绝签约;有些业主则是由于其他问题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矛盾或争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就会采取不给业主钥匙的做法。交房时发生矛盾,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扣押业主家钥匙?
律师评析:业主购买房屋,就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一种商品房买卖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体现。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各有多种权利、义务,但是对于开发商而言,最根本的权利是收取业主的购房款,最根本的义务是向业主交付房屋。业主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支付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否则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从法律角度讲,商品房买卖关系与物业管理关系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该相互混淆。不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如何,都是物业管理关系的内容,与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无关。如果开发商以业主完成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义务作为交付商品房的条件,则是变相增加业主的合同义务与责任,是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无论开发商也好,物业服务企业也好,都不能因为业主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对物业管理费有意见而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案例三】20091月,王某入住某小区一套住房,后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小区围墙距离房屋过近,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物业管理义务,物业费与服务标准不相符”为由,至今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王某的做法对吗?
律师风险提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调整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但是若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有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修缮义务,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义务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律师提示广大业主,切勿盲目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且注意保存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否则会面临支付高额滞纳金的法律风险。
    【案例四】 某小区业主张某住在老式混合结构楼房的底层,楼上一业主宋某安装了一部分离式空调。由于空调机长时间运转,泠凝器出水像雨一样滴下,溅得四处都是,底层院落无法晒衣,同时晚上滴水声扰得张某一家老小无法休息。张某找到宋某,希望解决此问题,却遭到拒绝,张某非常气愤,于是找到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其处理,并称其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责任。
律师评析:从相邻关系上看,楼上装空调的业主宋某在自己权利实现的同时,不能侵害相邻关系人的权益。由于空调出水,对楼下的业主张某正常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破坏了相邻关系,对此楼上的宋某要排除妨碍,使相邻关系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宋某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对业主安装空调的行为也有合理引导的义务,为了小区的整体美观和防止对其他业主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安装空调的位置、安全等都要求有统一的规定,对安装行为进行检查、监督、验收等。如果物业服务业企业没有尽到这些义务,直接责任人又不能承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时,其也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五】 某高校住户范某发现其厕所顶棚往下漏水,于是与楼上住户徐某交涉,要求其将厕所的防水再做一遍,费用由徐某承担,徐某以自家没有装修为由不予理会,范某多次要求解决未果,因此将徐某告上了法庭,但在庭审中范某由于证据不足而败诉。于是范某将自家的厕所顶棚重新更换。后范某家的厕所顶棚大面积漏水,范某又来到徐某家查看,原来暖气管的阀门被徐某弄坏,大量暖气水流到地面并向楼下渗漏。范某又向徐某提出更换厕所地砖、重做防水的要求。由于以前的纠纷,徐某执意不肯。于是范某找到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给予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了解情况后,又亲自到两家调查,发现是由于管道多年未修,已经腐烂,需要更换,管道系学校售房给个人时承诺由学校维修的公共部位,因此,维修费应由学校支付。物业服务企业向学校上报了申请专款的报告,并经批准再与两家协商后达成共识,将徐某家的防水重做一次,并保证使用与原地砖颜色相近的材料,从而解决了两家的纠纷。此案例中,楼上漏水维修费应由谁承担?
律师评析:楼上漏水是造成邻里之间纠纷和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及时解决漏水问题有利于维护业主之间和睦共处的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由楼上漏水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可根据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要件,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后果,就由过错者承担责任负担费用;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那么费用的承担就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本纠纷由于是学校承诺的公共部位长久使用,管道损坏所致,所以应由承诺方学校支付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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