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2年09月16日12时40分,被告肖XX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清远市凤城大桥由南往北撞向非机动车道骑自行车的林XX,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林XX受伤。
案情分析:
原告林XX于2013年1月7日,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林XX因交通事故致右膝后交叉韧带下止点撕脱骨折;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行手术治疗,右下肢部分功能丧失,评定为交通事故标准拾级伤残。被告梁XX是农村户口,但在事故事发生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参照城镇标准来进行赔偿。由于没有办理相关居住证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明。最后与当事人决定以农村标准赔偿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林XX医疗费XXXXXX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梁XX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XXXXXX元,以上合XXXXX元。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