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10日,被告某某口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同年12月28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将借款汇至被告帐户,经原告多次致电催促被告多次不接电话,又不返还原告借款。
案情分析:
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为证。2012年5月11日,原告与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指派陆社炎律师代理诉讼。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审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X月X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