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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王绍云律师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对共同犯罪作出了明确界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共同犯罪具有如下特征:1、共同犯罪必须是有二人以上参加;2、参加共同犯罪的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3、参加共同犯罪的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行为。
二、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我国 1997 年《刑法》第二十五条对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的规定,我们可以认定,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个以上年龄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共同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其特征是:1、犯罪主体是二个以上自然人;2、各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的抢劫故意;3、各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抢劫行为。
(一)犯罪主体是二个以上自然人
我国 1997 年《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应当是二人以上。而人数上限没有明确规定。同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犯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并且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1、如果一个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和一个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二人能否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被认定为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实施抢劫行为的行为人至少有两个人年满十四周岁,并且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如果一个已经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利用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实施抢劫犯罪行为,那么指使抢劫犯罪的已经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和受指使实施抢劫行为未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即犯罪人不直接实施抢劫犯罪的行为,而是利用其其他人实施抢劫行为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这种情况下,只能对利用者按照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应当认定二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二)各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的抢劫故意
根据我国 1997 年《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成立抢劫罪的共犯,要求各参与抢劫犯罪的各自然人之间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抢劫故意。所谓共同的抢劫故意,是指各参与抢劫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内心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抢劫犯罪。共同抢劫故意的核心是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是产生共同故意的途径,也是连接每个参与抢劫犯罪人的犯罪故意的中介和桥梁。任何一个参与抢劫犯罪的人如果想与其他同案犯共同实施抢劫犯罪,都必须表明自己主观上想与其他人合作,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对方也应当直接或者间接的表达自己是否愿意与对方的意思表示。共同参加抢劫犯罪人之间意思联络是各犯罪嫌疑人之间共同犯罪故意的外在表现方式。只有各个参加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达成了一致的认识,才能共同实施抢劫犯罪,就表明各抢劫犯罪参与人之间的共同犯罪故意已经形成。如果各参与抢劫犯罪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就不可能产生共同的抢劫犯罪故意。只有各参与抢劫犯罪行为人抢劫犯罪意志达成一致,就构成共同抢劫犯罪故意。如果各参与抢劫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达成共同的抢劫故意,也无法实现共同抢劫犯罪。
(三)各行为人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
所谓共同抢劫行为,是指各参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共同的犯罪对象,并且相互协作以达到劫取被害人财物目的的行为。各参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都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并且都与抢劫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共同参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分工和各行为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看,抢劫行为可以分为四种形式:第一种是直接实施抢劫的行为,即直接实施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行为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准抢劫的行为。第二种是在共同参与抢劫犯罪中实施组织行为,即实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第三种是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实施帮助行为,即实施了为抢劫犯罪进行准备、创造条件的行为。第四种是在共同抢劫犯罪中的实施教唆行为,即引起他人实施共同抢劫犯罪意图的行为。实施抢劫组织行为的是组织犯;实施抢劫帮助行为的是帮助犯;实施抢劫教唆行为的是教唆犯。
综上所述,只有共同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时,才能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三、抢劫罪共同犯罪的参与形式
关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中,根据参与形式的不同,存在“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等两种抢劫罪的共犯形式。简单的共同抢劫犯罪与复杂的共同抢劫犯罪,这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具体分工为标准。
1、简单的共同抢劫罪,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形式。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为:(1)各行为人主观上要有共同的抢劫犯罪故意,即各行为人不仅都具有实施抢劫行为的意思表示,而且还知道彼此也有实施抢劫行为的意思。(2)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实施抢劫的行为。因为抢劫罪虽然列为侵害财产类犯罪中,但其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只要行为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实施了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或者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共同抢劫正犯。
对简单共同抢劫罪的行为人一般采取如下原则追究其刑事责任。(1)实行全部负责原则。由于共同抢劫行为人的行为共同产生了抢劫结果的发生,所以各行为人都要对整个抢劫结果负责,承担刑事责任。(2)区别对待原则。该原则主要是根据共同抢劫行为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在分清主犯、从犯的基础上,按照《刑法》第 26 条、27 条的规定处罚。
2、复杂的共同抢劫犯罪,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在实施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有明确具体分工的犯罪形式。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为:(1)各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2)各行为人客观上要有共同的抢劫行为。并且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在共同抢劫故意的支配下实施。(3)行为人的抢劫行为与抢劫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复杂的共同抢劫犯罪各行为人的追究刑事责任一般采取如下原则:(1)全部负责原则。即在复杂的共同抢劫犯罪中,虽然存在着分工不同的问题,但无论是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抑或教唆行为,都属于整个抢劫犯罪的一部分,对抢劫所产生的危害结果都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区别对待原则。由于各行为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所进行的分工及所起的作用有大小不同之分,所以在量刑时就要对各行为人区别对待。(3)责任自负原则。如果部分行为人在实施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由实施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实行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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