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并诈骗 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判6年半
5月17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鲍小春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
2011年4月,被告人鲍小春欲开办公司,但无钱验资,其想到先融资后抽逃的方式注册公司。2011年4月12日,以鲍小春等人的名义共将人民币1000万元转入该公司账户并成立该公司。次日,被告人鲍小春将注册资金中的999.5万元分两笔转出归还他人。
2011年5月4日,被告人鲍小春向银行部门申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并提供了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和所在单位。2011年6月8日至7月14日被告人鲍小春持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0万元,后逾期未还。同时,在银行电话向其催收后其仍不还款,并更换手机号码,且提供的通讯联系地址无法联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小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透支超过规定期限未还,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鲍小春在注册成立资本金1000万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后又抽逃出资人民币99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亦已构成抽逃出资罪。为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