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伙同他人以高价兑换外币为饵行骗获刑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价兑换外币这个巨大的商机背后也牵出很多地利益链,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这个行当,以高价兑换外币为诱饵,实施诈骗行为。日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件,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苏云芬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9月8日,被告人苏云芬伙同蒙凤勇、黄华宁(均已判刑)到钦州港伺机实施诈骗,由同伙人梁慧(已判刑)驾驶一小轿车搭乘被告人苏云芬及黄华宁、蒙凤勇从南宁往钦州港。次日9时许,梁慧负责开车,被告人苏云芬及蒙凤勇以兑换外币为由,将兰秀学骗至农业银行钦州港支行门口,由黄华宁冒充是该行主任,对兰谎称可以高价兑换外币,兰秀学信以为真,便从家中拿4000元人民币交给苏云芬。之后,被告人苏云芬及黄华宁、蒙凤勇和苏云芬搭乘梁慧的轿车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苏云芬于2012年10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苏云芬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2000元给被害人兰秀学,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云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还主动退赔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所述,法院根据《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