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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涉嫌非法经营罪
发布日期:2013-05-18    作者:江珍来律师

信用卡套现涉嫌非法经营罪

现在办理信用卡的条件越来越低,基本上有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办理。因此,出现的问题也很多,涉及的信用卡诈骗罪也层出不穷。有些人就想到了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为持卡人套现,收取2到3点的手续费。在广州出现最多的包括很多卖手机的地方都会存在这种情况。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属于“套现”这种行为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以下是江律师对套现行为的法律分析:
2009年之前,这种用POS机为持卡人套现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以妨害行用卡管理行为处理。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2、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3、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另外,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的规定,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也属于非法经营罪。
综上可知,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3、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达到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以上是对于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为持卡人套现的商家的处罚。对于持卡人,此种套现一般不触犯法律。但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13年3月,江律师受委托代理一老板涉嫌因为人套现触犯非法经营罪,江律师要求家属积极赔偿银行的损失,取得银行的谅解,最后经过法律辩护,被告成功判刑缓刑。
所以,当触犯以上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话,建议及早请律师介入会见嫌疑人,对其及家属讲清楚法律关系,积极退款后取得银行的原谅,取保候审的机会还是非常大的。
总之,遵守刑法,守法经营,绝不要触及刑法这一难以脱险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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