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洪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不予起诉
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罗某洪,自2012年1月起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出租屋内未经申请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涉嫌非法经营无牌网吧,至2012年7月16日被民警清查发现并查获非法经营的电脑30台,自开设至被查获共盈利约二万七千元人民币。 公安机关以罗某洪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辨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的罗某洪涉案金额不大,经营时间不长,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得到检察机关的采纳。 最终,罗某洪涉嫌非法经营罪以检察院不予起诉结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