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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
发布日期:2013-05-09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关于双倍工资以及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北京时开劳动争议董律师作出以下总结:
  1.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这个问题讨论过很多遍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支持适用特殊时效,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计算时效,从离职之日起计算1年;另一种支持适用一般时效,即若在1年内未就双倍工资主张过权利,则1年以后(即便劳动关系存续)则时效经过,员工不能获得胜诉权。两种观点的共同点在于,劳动报酬适用特别时效;差异点则在于对另外支付的一倍工资是属于劳动报酬还是惩罚责任(具体数额参照工资来计算)。可以认为,双倍工资是一种惩戒性的法定责任,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特别惩罚,督促企业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作为惩罚责任的另外一倍工资不能作为劳动报酬本身处理。检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报酬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计算时效及离职后1年时效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员工的报酬获取权。这个意义上讲,作为特别课以的惩罚性责任并不属于此类。仅仅因惩罚性赔付的依据是工资数额,就认为惩罚性赔付就是劳动报酬,估计在逻辑上难以讲清楚的。当然,作为劳动法的基本立场,对员工实行特别保护无可厚非,但需要遵循法理逻辑和法律规定。至于此种理解是否会让双倍工资的惩罚机制成为“空设”条款?也不尽然。对于员工而言,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或1 年时效期内,员工有权主张双倍工资的,或者通过固定证据,而使得时效中断而将请求权不断后移的。简单归纳,双倍工资的时效应适用一般时效,也即1年。
  2.年休假工资的时效问题。国务院的年休假《条例》和人社部的企业年休假《办法》本身出台也多少存在尴尬之处。比如,《条例》规定,企业不安排年休假的,应按照300%日工资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而《办法》为了给企业一些可操作的空间,又规定员工如果明确书面表示自己不愿意休假的,可以只支付正常工资。实务中,很多企业,会让员工签类似“由于公司经营特殊性,本人无意申请并享受法律规定的年休假”的声明,其实300%的年休假工资也就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制造类企业中消失了。但仍有部分企业各种原因未作手续也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后员工离职时要求历年的年休假工资。此时,会有一个问题,是否所有所有任职期间(当然从年休假《条例》施行的2008年起)的年休假工资都能主张,是否会有时效?很多人认为,既然企业未安排年休假,就应当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资,既然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那也就是劳动报酬,那么此时也适用特殊时效,是故所有任职期间的年休假均可主张。但是,年休假和年休假工资毕竟是两码事。有权休年休假在先,未申请或未安排年休假支付年休假工资在后,年休假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本身,而是一种惩罚性责任。这种惩罚性责任参照日工资的3倍进行处理。法律上惩戒的并非3倍工资本身,而是惩戒未安排年休假。首先是休假争议,其次分析法定责任才是3倍工资。简单归纳,年休假争议适用一般时效,作为年休假争议对应的惩戒处理也3倍工资也适用一般时效,也即1年。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anli/4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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