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发布日期:2013-03-13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劳动仲裁律师网提供专业的劳动仲裁,劳资纠纷,工伤赔偿,北京劳动争议,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赔偿,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有关劳动法相关事项的法律咨询。先办案,后交费,不成功不收费!

  北京时开劳动争议董律师介绍说: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anli/4821.html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