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医疗纠纷--确定鉴定机构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鉴定机构的作用可以说是非同小可,因为法官判案基本是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现在法官很少像以前的法官一样亲自去查阅医学资料,亲自去医院、卫生局咨询,基本上在鉴定机构确定的过错程度范围内确定医院的赔偿额。因此,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鉴定机构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确定鉴定机构有两个途径,一是双方协商,二是法院指定。双方协商就是双方都同意某一鉴定机构作为案件的鉴定机构,可以是双方中的一方提出某个机构,对方同意,也可以是双方分别写几个鉴定机构,有重合的就在其中挑选出来一家作为案件的鉴定机构。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同意协商,那就要有法院指定,有的地方比如北京要通过电脑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后由法院指定,有点地方则是由上级法院直接指定。如果是摇号,应该通知医患双方到场观看整个摇号过程。有的当事人认为摇号就是个过程,没有必要去看,但是从我看了几次的经验,摇号还是要看的,中间可能会出现无法预料的一些问题。为了保证鉴定的公正性,摇号还是要去看。如果没有摇号过程,法院直接指定,应该是取得了鉴定资格的机构,各地中院或高院每年都会对鉴定机构审查来确定哪些鉴定机构可以承接该院管辖范围内的鉴定业务,所以一定要先了解这个范围包含哪些鉴定机构,同时要了解当地对鉴定机构如何确定所作出的具体规定,了解了这些,才能保证确定鉴定机构的程序正确,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