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公司能否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案例回放】:
2010年6月,小张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上海市区。半年后,公司因发展的需要,公司决定搬迁到江苏昆山。小张不同意到昆山工作,在双方当事人对此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公司与小张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在经过劳动仲裁后,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的迁移应当属于情势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与小张无法就工作地点的变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点评】: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工作地点的变更对劳动者意义和影响重大。本案中,公司搬迁,导致小张的工作地点由在上海市区变更到江苏昆山,在这种情况下小张有权拒绝公司的安排,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
【小贴士】:
1、用人单位在约定工作地点时,对工作地点的约定至少细化到城市,单位在一个城市内,根据业务的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地点一般是可行的。
2、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特性,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同时约定几个工作地点。
3、用人单位如确实需对工作地点进行变更时,并且变更超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范围时,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