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社会保险法》第45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做了界定。其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条列举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6种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或加班费等违法情形,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为其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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