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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普通股与优先股
发布日期:2013-05-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普通股与优先股。司法考试中,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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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东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大小,将股份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

普通股是指对公司权利一律平等,无任何差别待遇的股份。其特征有:一是股息不固定,须在支付了公司债利息和优先股利息后才能分得,二是在公司清算时,分配剩余财产时,也排在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三是普通股股东一般都享有表决权。

优先股是特别股的一种,是指对公司享有比普通股优先内容或优先权的股份。特别股有两种,一是优先股,二是后配股。凡权利不及普通股权利者为后配股。

优先股的特点有:一是可优先获得股息,且股息一般是固定的,二是可优先分配公司的财产,三是优先股一般都无表决权。

按照优先股所享有优先权内容的不同,可分为:

(1)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当公司在某个时期内所盈利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累计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红利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的股息一并发放。非累积优先股票,是指股息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

发行非累积优先股票,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因不承担以往未付足优先股股息的补偿责任,故不会加重公司付息分红的负担。大多数优先股是累积优先股,只有极少数优先股是非累积优先股。

(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参与优先股是指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本期剩余盈利分配的优先股票。参与优先股可以分为参与分配股息优先股和部分参与分配资产优先股。又可以分为全部参与优先股和部分参与优先股票。在全部参与优先股的情况下,参与优先股票有权与普通股票一起等额分享本期的剩余盈利,其收益没有上限规定。在部分参与优先股票的情况下,参与优先股票有权在一定额度内与普通股票一起分享本期的剩余盈利,其收益有上限制约。

非参与优先股是指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的固定股息外,无权再参与对本期剩余盈利分配的优先股票。

非参与优先股票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票,其股息的收入仅以事先规定的股息率为限,即使公司在本期内盈利很高,普通股票股东获取股利很多,它也不能与普通股票一起再次分享公司的剩余盈利。因此,这种优先股票的收益是限定的,其优先的体现不是在股息多少上,而是在分配顺序上。

非参与优先股和参与优先股的比较

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 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 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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