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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发布日期:2012-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普通合伙企业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普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突出的特征在于:

1.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

2.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必须出资,这是其取得合伙人名分的前提条件。如果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每一个合伙人均有经营合伙企业的权利,这一点与公司的股东不同。

3.合伙企业实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与合伙人的出资没有必然的联系,是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的。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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