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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发布日期:2013-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 积累财产) 合伙财产的性质(区分以所有权出资和以使用权出资 合伙财产的按份共有性质) 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

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其名义取得的收益。所以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合伙人的出资部分

它包括合伙人按照法定的出资方式出资而形成的财产,对这一部分合伙企业财产,如果合伙人是以所有权出资,那么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如果是以使用权出资,那么归全体合伙人共用。

(二)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

它包括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一切所得,包括经营所得和非经营所得。它既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财产的使用权。如果取得的是所有权,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如果取得的是使用权,归全体合伙人共用。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或共同共用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不能主张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后, 各合伙人即享有出资份额, 但出资份额只是一个抽象概念, 它不表明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多少具体的数额, 而只表明合伙人依此所享有的分配收益的比例及分担风险和亏损的比例。

根据《 合伙企业法》 规定的精神 ,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 使用为原则 ,在这个原则基础上,对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具体的形式:

(一 )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所谓一致同意即其他合伙人的一票否决制, 有一个合伙人不同意即不能转让; 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如果经一致同意有新的受让人受让了原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即发生入伙的法律后果,因此 ,要修改合伙协议。

(二 )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但不能因财产份额的转让而只剩一个合伙人。

(三 )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否则出质行为无效或者按退伙处理 , 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即依《 担保法》 设立质押。

(四 )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果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 ,合伙企业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 合伙人不得主张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1.甲、乙、丙欲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则下列关于其设立程序与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三者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C.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D.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和条件,法条依据主要是《合伙企业法》第14-17条。需要注意区分的是,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他们共同出资20万元,一年后获得经营利润2万元,还获赠一台电脑。那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该20万元出资和2万元利润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B.获赠的电脑不属于出资,也不属于营业所得,但仍属合伙企业财产

C.张某欲向王某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一半财产份额,只需通知李某即可

D.张某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未取得李某的同意,但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该出质行为有效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其处分。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故A、B项正确。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故C项错误。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向合伙人以外的人出质,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的,该出质行为无效,但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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