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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出庭证明丈夫劣行 妻子诉离仍未能如愿
发布日期:2013-04-28    作者:盛春龙律师
    2013年4月24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宣判一起离婚案件,该案中尽管妻子申请多人出庭作证来证实丈夫殴打自己的实事,但因该案中的证人证言皆非直接证据,且证明效力较低,妻子离婚的诉求仍难获支持。     2009年6月15日,在相识几个月后,原告梁汉炎与被告莫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酗酒、赌博等许多不良习惯,更让原告气愤的是被告多次欧打原告,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     判离或者不离,关键在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但是就本案而言,要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必须查明:1、被告有无酗酒、赌博等不良恶习;2、被告有无实施殴打原告的暴力行为。     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有酗酒、赌博等不良恶习,有实施殴打原告的暴力行为,那么原告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有无不良恶习仅有原告自己的陈述,再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本人予以否认。显然,认定该点事实的证据不足。原告为了证实被告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申请了李某津、李某辉、梁某炎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三位证人均证明在2012年间,先后有两三次听到原告诉说被被告殴打,但没有亲眼见到过。法院分析认定,三位证人均非目击证人,他们所作证言均属传来证据,证明力较弱,鉴于被告本人否认殴打原告的事实,在原告没有提供其他有力证据(比如原告报警记录、受伤到医院就诊材料、目击证人证言等等)佐证的情况下,认定被告殴打原告的证据不足,尽管原告申请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作为认定被告殴打原告的定案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法院认为,原告关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主张证据不足,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的包容,不离的判决给被告一个机会,也给圣神婚姻一个美好的期许。来源于: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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