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需治疗成负担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
婚前妻子黄丽丽患有精神分裂症,丈夫付强得知病情后仍与其结婚,婚后因不愿负担妻子治病的医药费用而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以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付强的诉讼请求。
黄丽丽2007年在外务工时不幸患上精神分裂症,2009年上半年,付强与黄丽丽经付强的表叔罗某介绍相识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8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9月和2011年农历12月黄丽丽两次病情复发,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近5个月,期间黄丽丽曾怀有身孕,但由于经常服药,考虑小孩发育健康,进行了人工流产。黄丽丽两次住院,付强及黄丽丽家人均花费了一定医药费。黄丽丽出院之后,付强考虑到黄丽丽病情反复,为治病要花费医药费开销较大,感觉负担沉重难以承受,便多次与黄丽丽及其家人协商离婚,无果,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强与黄丽丽系经媒人介绍相识自主成婚,媒人系付强表叔,其婚前已得知黄丽丽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夫妻结婚后,应当履行各自义务,互敬互爱、互相扶持,现因黄丽丽患病需花钱治疗,付强认为难以承受治病药费,起诉要求与被告黄云梅离婚,其证据不足、理由不足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