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污贿赂犯罪中从事公务、委派形式的主体问题浅析
转载自//www.fl168.com/lawyer/gaochengying/blog/374493.html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该条的规定,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从事公务;二是具有一定的身份或者资格。当前我们对贪污犯罪主体的如何认定是认定贪污犯罪难题之一,对此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从事公务的认识;二是对委派的认识。厘清这两方面的认识,是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