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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2011-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2月10日统计显示:“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县级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已超过去年总数,造成的经济损失惊人,人员伤亡惨重”。可见,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我国贪污、贿赂案件目前在刑事犯罪中仍占相当比重,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甚至国家高层领导人员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因此,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依然十分迫切,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绝大部分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动机多种多样,在后文中阐述。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 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从大量揭露出来的贪污贿赂罪的案例来看,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罪的表现形式如下:

(一)贪图钱财,利用职权,贪污受贿

贪污受贿者,多是有实权的人,他们对钱财贪婪成性,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力与不法私营企业主、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搞权钱交易,非法敛财。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万元,共涉及16个行贿人,这16人中有10人是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占行贿人总数的62.5%,而这10人送的钱共计520万元,占受贿总金额的95.6%。从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贪污受贿罪的显著特点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即行为人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所进行的某种犯罪活动。如,利用自己主管或经营某项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吞、挪用国家财产,或者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们谋取利益而从中收受财物等。

(二)生活腐化堕落、养情妇、贪美色

贪污贿赂犯罪往往与生活上的堕落紧密相联,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贪图享乐,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他们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堕落,成了人民的罪人。如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江汉分局原局长郑文珊2001年 12月因受贿、贪污人民币686万元,挪用公款200万元,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说,早期的郑文珊不是一个贪婪的人,自从与一个叫褚明艳的女人搞到一起后,就漫漫变了。1997年到1999年三年间为满足褚明艳的经济要求,他付出了101万元,目的是为赢得芳心①。还有一种,就是用贪来的赃款包养情妇。有的还伙同情妇违纪违法,聚敛钱财,有的甚至糜烂到招妓纳娼的地步。

(三)放任家人齐贪,共同走险

有些贪官在蜕变过程中,家人也起到了促贪作用。他们有的夫妇合作,对丈夫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做妻子的不仅不规劝,反而同流合污。如湖南省道县教委原党委书记兼主任唐云和其妻子道县教育电视台原副台长何双珠夫妇受贿的显著特点就是丈夫弄权,妻子收赃②。有的干部自己不便明目张胆地去违法,却纵恿配偶、子女去干那些违法的事。如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放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违纪、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干部为了急需而涉贪,如为了还巨债、为了子女出国留学、为了买豪宅等。如原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就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为女儿出国留学收受巨额贿赂③。

(四)不断变换犯罪方式,顶风作案

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方式,用更加隐蔽、狡猾的手段顶风作案。他们有的利用高科技手段大肆侵吞公款、私设企业、化公为私等方式进行贪污;有的利用办婚嫁丧事或逢年过节之际,给予或收受重金厚礼;有的假借奖金、劳务、咨询服务、介绍费等形式或名目给予或收受贿赂;有的以权力入股,参与分红;有的采用公款贿赂。

(五)大案要案猛增,受贿数额巨大

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不仅敢顶风作案,而且受贿数额巨大。据统计2003年查处的十二位省部级官员中,有七位收受贿赂百万元以上,其中原云南省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

三、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意识消极。有些干部之所以犯罪,主要是放弃了世界观的改造,背弃了理想和信念,被社会上某些消极的思想意识所俘虏。如公权私用,以权谋私,一旦利令智昏,就易实施贪污、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贪图享乐的腐朽思想意识,使某些干部扭曲了灵魂,为了花天酒地的享乐,去铤而走险;“拜金主义”使得某些干部的金钱欲过度膨胀,为了获得金钱,甚至连人格都出卖;有些干部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等信条,利用职务之便去侵占国家、集体财物。

(二)道德品质低下。某些干部道德品质低下,根本就不具备作为国家干部应有的素质。他们往往是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运用不正当的手段才谋取到某个职位,一旦权力到手,他们就原形毕露,千方百计寻找满足私欲的机会,滥用职权,急于捞回本钱,因而极易导致贪污受贿犯罪的发生。

(三)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权力是需要制约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政治体制中的某些弊端日趋充分暴露,最明显的是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现有的监督机制也未能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作为权力行使者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权力过分集中,但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因受贿罪被判刑的原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曾说:“在中国,做官做到局一级,实际上就没有人管了”。他的话反映了一定的现实情况。由于权力失去了有效的制约,一些素质不高的干部就可能在某些消极因素的影响下,进行贪污受贿犯罪。

(四)金钱对权力的腐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但在市场经济建立时期,有些善于钻营者看到权力的力量,就以钱开道,换取这种权力的支持,使自己获取暴利。与此同时,他们也看到自己权力与金钱的密切关系,再加上,由于他们的收入与那些富有者差距过大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的影响,他们就使自己手中的权力成为金钱的俘虏,以权力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从而使自己陷入贪污受贿犯罪的深渊。

(五)法制观念淡薄。贪污受贿的干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却知法犯法,他们忘记自己的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在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的情况下却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存侥幸心理,顶风作案,当暴露后,便百般低赖,找关系四处活动,以求获免或大事化小。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最终落得一个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下场④。他之所以落得这样的下场,一方面是因为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思想扭曲、意志退化,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忘了党的宗旨;另一方面就是法制观念淡薄。他在工作中,滥用手中的权力,犯了严重的受贿罪,在一审中还百般交辩、低赖,拒不认罪,态度恶劣。当法律在他身上体现出威严,严惩了他时,悔之已晚。

四、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

(一)贪污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受贿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它包括两方面:1、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人事干部利用人事任免权;房管干部利用房屋分配权,招生人员利用招收学生的权力等。2、是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乘人有求于已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掠财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不给钱不办事,迫使他人不得不给付钱财,暴露出贪得无厌、不择手段、寡廉鲜耻的丑恶嘴脸。引起人民群众的痛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三)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为目的,其具体表现是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特权,违法操作,严重侵犯了相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集体受到经济上的损害。如:号称“西北第一贪”的原西安市机电公司经理周长春,在短短的十一个月里贪污、挪用了5000多万元的公款,去澳门赌博。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违反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为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出于改善本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或其他动机,而把应上交国家的税金或其他国有资产,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以单位福利或其他形式,按一定的分配方案分给单位所有职工。

(五)私分罚没财物罪。表现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集体私分罚没收入,造成国家财政收入严重流失,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声誉,助长了部门保护主义和乱罚款,乱收费之风。

(六)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置宪法和法律规定于不顾,在涉及公务活动中,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以权谋私,进行钱权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国内外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的赃款存入境外,隐瞒不报,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外汇的管理,使国家损失了这部分应得的外汇收入。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大,而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正来源,行为人又不说明或不如实说明差额部分财产的来源。




五、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据调查,2003年是贪官心惊肉跳的一年,共有12名省部级官员因“贪”被处分,平均每月一名,贪官们都受到了严惩。《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对外逃贪官敲响的第一声丧钟。第58届联大今年10月31日通过的《联合国及腐败公约》,对贪官的打击力度将更大。

看到以上反贪成绩和举措,令人欣喜。不过,静思贪官,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就不难得知;打击是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惩办贪污受贿者,令人解恨,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贪污受贿罪的发生,这样才能使国家利益少受损害,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那么,怎样预防贪污受贿罪的发生呢?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四方面。

(一)加强思想教育。事实证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错位,是一些干部堕落的必然结果。如有些犯罪的干部,开始还守规矩,他们一但放松了改造思想,就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忘记了一个干部应有的操守。原来看不惯的事,渐渐看惯了,原来不敢做的事,渐渐敢做了;最后由渐变发展到突变,由量变发展到质变。陈希同、成克杰、程维高、王怀忠这些高级干部之所以成为罪人,就是因思想变质引起。鉴于此,一定要从加强思想教育上预防贪污贿赂的产生,在广大干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荀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因而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教育干部拒腐蚀,永不沾。要把领导干部的教育,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网,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使权力主体不想也不愿贪污受贿。

(二)完善监督机制。从近年来揭露出的一些大案要案来看,一些领导干部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简直到了利令智昏、胆大包天的地步。而且这几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法乱纪案件,大多数是群众举报或查办其它案件牵带出来而获得线索的。这反映出对干部监督的软弱乏力,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足够的约束力的监督体系。特别是对掌握各级和各部门单位最高权力的党政一把手,更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导致对他们的监督失控,违法违纪比例逐年上升。针对以上监督方面的缺限,应从以上几方面完善起来。

1、完善和强化党内监督。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没有广泛的党内民主,就难以有健全的党内监督与制约。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在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的基础上,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加强党代会及其代表对党委及其部门领导成员的监督。要逐步推选党务公开制度,提高党内事务的公开透明度。要完善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干部之间的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树立巡视监督的权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强化专门机构的监督职能。

2、要完善人民民主监督。健全民主制度,建立民主监督,是保证干部行使权力服从人民意志和忠于人民利益的根本途径。首先,要发挥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审议重大决策事项、热潮监督和弹劾、罢免等手段,有效地对同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特别是加大各级人大对其选举产生或审议任命的行政和司法人员的监督。其次、以推行政务公开和民主评议等民主监督形式为重点扩大基层民主监督形式为重点,扩大基层民主,以权力监督权力。当前,要重点抓好政务、厂务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逐步实行干部选拨任用公示制度,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拨任用的知情、参与、选择和监督权。同时,在经济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中,开展民主评议。健全群众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就是要明确便于群众对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监督方法,依法保护群众的监督权,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再次,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以舆论监督权力。在舆论监督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贪污受贿现象得到及时有力的遏制。

3、强化经济监督。这里是指国家授权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机构,按一定的法律、制度对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这是防止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手段。尤其要加强财务监督,用法律制度保证财会监督人员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受监督对象支配,依法独立行使经济监督权。搞好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财会制度情况的监督。

4、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权力主体行为,惩罚滥用权力,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具有首先规范所不具有的普通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又具有更大的稳定性、连续性。(1)要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法制体系建设。(2)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程序制约的法制体系建设,逐步对政务公开进行立法。(3)要加强维护监督权利的法制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对信访举报等进行立法,保障党员和群众的民主监督权利等。(4)加强对贪污、受贿惩处的法制体系建设。只有将对权力的监督转化为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有效制止贪污受贿犯罪发生。

(三)加强法制建设。主要应抓住两方面:一方面要切实加强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工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监督、惩戒等方面的法规,如:《国家廉政法》、《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收受馈赠登记法》、《预防贪污受贿犯罪》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和规范的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法规体系,使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贪污贿赂犯罪高发期治乱要用重典,制定的法规要加大惩罚力度,量刑要从重,要增加贪污贿赂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在政治和经济上给予犯罪分子以沉重的打击,使其在党内无藏身之地。另一方面在执法中,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执法从严、刚正不阿。一定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用严厉的惩罚措施来抑制贪污受贿犯罪的产生。在惩罚中必须加大贪官行为的成本,使他们所获利益与所承担的成本相当,甚至可以使贪官所付出的成本高于所获利益,这可以进行罚没经济制裁和公开披露。使贪官用违法手段获取的利益回归国家。这是惩罚贪污受贿行为行之有效的手段。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资本主义腐败思想的侵入,一些人宣扬“一切向钱看”,有些人为了金钱,竟然舍弃做人的原则。一时间贿赂之风盛行,污染着整个社会风气,危机着政治的廉洁清明。因此,要有效遏制贿赂犯罪,必须大张旗鼓地抓精神文明建设,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典型人物,让人们学有榜样,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唾弃贿赂,喊打腐败,时刻警钟长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抑制贪污贿赂罪的发生。

总之,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工作必须做得扎实有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减少这类犯罪。进一步让社会具有高度的精神文明,使国家政治廉洁清正,经济快速腾飞。





注释:

① 张萍、李健斌、漆敏敏《百万存款的背后》、杂志《中国监督》

② 杨安良《夫妻演“双簧”双双进牢房》、杂志《中国监察》

2003年第15期。

③ 盛大林《贪官心惊肉跳的一年》、《大河新闻年鉴》

2003年纪事第20页。

④ 李启松、朱振国《大河报》 2003年12月11日


主要参考资料:

1、周振想《刑法各论》 当代世界出版社 2002年5月版

2、苏惠渔《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1997年7月版

3、《调查中国》第二部 中国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 2002年12月版

 

 

作者:崔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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