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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无牌车借与他人,他人驾车致人伤害,车主是否承担责任(2)
发布日期:2013-04-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二、本案中还有一个好意同乘的问题。即王某无偿载乘死者的行为(俗称“搭顺风车”)。所谓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无偿搭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第一,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机动车所有人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第二,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如果有偿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第三,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承认应适当减轻驾驶员或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责任,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法律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要旨,既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汽车保有人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一方面,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自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另一方面,既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是“顺风”而已,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就是平衡好意同乘者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利益冲突,确定适当的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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