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公司的合同责任
从设立人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到公司设立登记完备并取得营业执照期间,公司并未成立,但实际上是一“设立中的公司”存在的。与这类实体有关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权利、义务、责任如何确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作出明确规定。本条是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合同责任的。其立法含义应该理解为:第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因为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应该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上成为合同主体,即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此时应当认定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第二、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由于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设立中的公司,所以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签订合同,且相对人对此明知,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