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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13-04-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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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有: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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