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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13-04-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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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有:(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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