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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行政法:行政处罚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3-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的程序

考试内容: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它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类。

(一)一般规则

1、必须首先查明违法事实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主要指了解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和其他权利。

(二)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该法条使用了“可以”一词。“可以”既包括可以,也包括可以不。

因此,行政机关对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主要权力是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义务是当场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权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要求执法人员依简易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主要义务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

第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目前适用听证程序的主要限于此三种处罚,其他即使比此三种还要严厉的处罚也不适用听证,如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较大数额的罚款是多少,法律无具体规定,由各部委和地方具体规定。

第二,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的听证是依申请的行为,这与行政许可的听证既是依申请又是依职权的行为不同。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可见,一定数额以上的没收处罚决定也适用于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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