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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刑诉:辩护与代理
发布日期:2013-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辩护与代理

基本要求:

了解: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自行辩护、法律援助辩护、委托辩护、拒绝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

理解:辩护制度的意义,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的义务,刑事代理的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辩护与代理的规定,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一、辩护人的概念与人数

1、概念: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利于被追诉人;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

2、时间(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3、人数

二、辩护人的范围(第32条;《解释》第33条)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亲友

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绝对排除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排除: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

(2)阅卷权

A 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 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区别。

(3)会见权和通信权

A 检审人员不能在场(与侦查阶段的区别)

B 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区别。

(4)调查取证权

A 向证人、有关单位取证;

B 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

C 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不能发放准许调查决定书,应当自己取证)

D 非律师辩护人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5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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