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适用新的规定我们该如何辩护和代理(一)
发布日期:2013-01-11    作者:110网律师
——六部门规定中所涉辩护和代理内容的梳理与解读

吕淮波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11 日起实施。

为了协调各方意见,统一对新刑诉法的的理解和适用,2012122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修正后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六部门规定”)。
此前的1122日,最高检察院对外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称“检察院规定”)。
  1224日,最高法院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法院规定”)。
  1225日,公安部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称“公安部规定”)
至此,与新刑诉法关系密切的主要解释性文件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已于201311日与新刑诉法一同实施。
在上述规定中“六部门规定”具有统领的地位,是理解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性的司法解释。其他规定与此相抵触的应以“六部门规定”为准。
新刑诉法和上述规定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护和代理制度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这些新的规定许多直接涉及律师的权利和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关键词一:“了解案情,提出意见”——律师的辩护从侦查阶段开始。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六部门规定”第6条的规定,在这一阶段律师除了原有的权利以外,还可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就意味着律师辩护职能从侦查阶段就可以行使。
可以了解的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四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3)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4)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可以提出的意见,当然是辩护意见和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意见。
但侦查机关如何告知辩护律师所要了解的情况,以及律师以什么形式提出辩护意见,六部委的规定并没有明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对此的回应是: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附: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帮助和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未完待续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