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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刑诉:刑事证据
发布日期:2013-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证据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概念。

理解: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和意义,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各种证据的特点和相互间的区别,理论上对证据分类的依据及间接证据的特点和运用,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要求和意义,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犯口供的适用,证人的保护制度,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等运用规则,证明责任原理及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标准和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证据的概念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特别提示」证据的合法性特征表明:

(1)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的。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

(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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