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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费能否变更?
发布日期:2013-04-02    作者:阎庆律师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变更,是指父母协议确定或经判决确定给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不能满足子女生活教育需要.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当然,子女抚养费的变更也包括负担抚养费的一方父母要求减少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在协议或法院判决时,一般是根据协议或判决时的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确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由于社会生活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中,原协议或者判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很可能无法满足子女必要的生话学习需要。为了保障子女利益.《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生活费和教育费:一是物价调整,使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二是子女升学,实际需要超过了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三是子女患有疾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四是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增多,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五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遇到上述情况之一的,子女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者判决的数额,父母一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自觉增加。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可以直接与父亲或者母亲商量,也可以由离婚的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增加子女的抚养费。  对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除了可以要求增加以外.因为有特殊情况,也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的负担。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是有条件的,一般应该有以下一些情况:
  一是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了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原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数额
给付子女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的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子女抚养费。

   二是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为犯罪被投入监狱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其给付。
  三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其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来有给付义务的生父或者生母,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子女抚养费。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就是夫妻离婚以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了他人的权益,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有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58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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