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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赠与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杨影律师
    案情简介:李女士与马先生于1986年结婚。李女士诉称,2002年,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先生在北京某银行取出16.8088万美元,用以购买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32岁的韩女士。李女士说,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自己私自购买房产并将房产赠与情人,严重侵犯了她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韩女士明知马先生已经结婚,还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接受赠与的房产,该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韩女士辩称,她与马先生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即使存在赠与,请求撤销的主体也应该是合同双方,李女士的主体不适合。 案件解析:马先生账户内的16.8088万美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未经妻子同意,自行将上述款项用于为韩女士支付购房款,该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韩女士应当给付李女士16.8088万美元等值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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