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或是婚姻存续期间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在实际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为了表示爱慕对方,可能就会许诺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对方,激情过后后悔了,根据法律规定赠与方能否撤销赠与?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换句话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情况下,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赠与,由于夫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司法解释将条件设定为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