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他人财产的合同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男)与第三人李某(女)于1998年10月份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并于2000年5月份生育一子。2002年王某因业务来往结识了年轻漂亮的大学毕业生陈某即被告,两人继而发生关系并在外租房同居。被告陈某知道并认识原告王某的妻儿。原告王某于2004年初购买了一套价值68万元的房产赠与被告陈某,并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陈某一人名下,此后原告王某又赠送了一辆价值为10万元左右的汽车给陈某,并也将汽车登记在被告陈某名下。双方为此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产和汽车是王某自愿无偿赠送给陈某的,但是陈某提出分手必须将该房产和汽车共计78万元返还给王某。2005年,被告陈某提出分手,原告王某便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返还78万元的房产和汽车。被告陈某不予理睬,原告王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按照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返还其78万元的赠与财产。同时,第三人李某知情后,随即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要求法院宣告原告王某对被告陈某共计78万的财产赠与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一、原告王某赠与被告陈某的房产和汽车的法律性质问题,和原告是否有权单独赠与该房产和汽车的问题。
本案中,王某为了讨好陈某以达到与其继续同居的目的背着妻子李某将共计78万元的房产和汽车过户到陈某名下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原告王某是否有权将价值78万元的房产和起床赠送并过户到陈某名下呢?
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公司的职工,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工资、奖金,而且原告王某用来购买该房子和车子的钱款,来源于与第三人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收入。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用该部分资金购买的该房产和汽车是原告王某与第三人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某是否有权擅自赠与给被告陈某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便是一方出资所购房产和汽车,未经双方同意也不得擅自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本案中王某动用夫妻共同财产78万元赠送他人,而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也未和妻子李某协商。王某对于78万元的财产赠与实际上是无权处分,故,原告王某未经第三人同意擅自将该房产和汽车赠与被告陈某的行为是一种侵犯第三人婚内财产权的行为。所以,原告王某擅自将婚内财产赠与被告啊陈某的行为是无效的。
二、原告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这就是我国众多专家学者提出的家事代理权。那么什么是家事代理权呢?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由一方自行做出决定代理另一方行为的权利,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法律虽然还没有明确规定家事代理制度,但是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相应的法律原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家事代理权只是针对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在本案中,王某赠与的78万元房产和汽车与夫妻家庭生活无关,这种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必须要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另一方享有撤销权。所以,本案中王某没有擅自处置该房产和汽车的权利。而且,在
本案中,作为该财产的共有人之一的李某对王某的赠与行为事前并不知情,并且在事后,第三人李某也并未就该赠与的效力加以追认。所以,王某该赠与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
三、本案陈某受让王某的赠与物是否是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那么,在本案中,陈某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所有”了赠与物房产和汽车,这是合法的还是不当得利呢?应当为不当得利。理由是:王某无权处分该被赠与的78万元财产,第三人李某也并未对该赠与合同予以追认,所以,陈某获取该赠与物没有合法的根据。虽然,陈某用她的青春跟王某非法同居在一起,看起来好像是陈某为此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但是这是违背我国人伦道德的,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这78万元的财产针对陈某来说就是不当得利,是应当进行返还的(包括房产和汽车在陈某名下所产生的孳息)。
【法院判决】
法院在听取庭审意见和综合各种证据后,作出以下判决:王某虽然是自愿的将共计78万元的房产和汽车无偿赠与陈某,且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但是其处分了和妻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未得到李某的同意和追认,故其属于无权处分,最终判决该赠与合同无效。而王某诉请履行赠与合同中附加的解除条款,因其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法律规定夫妻对于重要共同财产的处分要协商一致,所谓的“重要”就是数目较大的财产,特别是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的处分。法律对此规定的本意就是保护正常的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