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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诚勿扰”等影视节目著作权使用纠纷案【学习札记21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1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非诚勿扰”等影视节目著作权使用纠纷案【学习札记21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1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某公司诉合某公司因“非诚勿扰”等影视节目著作权使用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在已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只能使用其提供的标准节目版本的情况下,被许可人非经著作人同意,无权插播或替换节目中的贴片广告。在著作权人依约单方宣布提前解除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下,被许可人若仍继续播放将构成侵权。但被许可人的此种侵权行为与从未授权情况下的侵权有一定的区别,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双方此时间段的版权许可费用、节目知名度、播出时间长短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23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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