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因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不堪忍受自杀身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学习札记20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4(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不堪忍受自杀身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学习札记20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4(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因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不堪忍受自杀身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民法上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间接原因一般虽不会直接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此种情况下,间接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也具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赔偿比例应综合考量各种原因及原因力的大小酌定。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23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