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与人赌气坐铁轨 不幸身亡谁担责
(赵静) 一名14岁的初三女生周末与班中同学相约去聚餐,高高兴兴地出了门,没想到却发生了意外,让她再也无法回家。远在外地打工的父亲也意外地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得知女儿已不幸身亡的消息后悲痛万分,将与女儿发生争执导致意外发生的丁某告上了法庭。近日,该案经过江苏省徐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作出了终审判决。
2011年5月14日下午1时许,江苏省新沂市瓦窑镇某校14岁女生王某和同学聚餐后,结伴到瓦窑镇曹庄后面铁路附近玩耍。近村45岁的村民丁某发现自己放在河沟里的虾笼好像被人翻动过,于是骂骂咧咧,与王某的同学发生了争执。王某为伙伴鸣不平,上前与丁某进行交涉。王某为证明虾笼不是其同学所翻,与丁某进行赌咒。双方在争执过程中,丁某当众辱骂王某。王某被骂后,自感被辱,于是翻越铁路护拦网,坐到铁轨上,要求丁某向其赔礼道歉,否则就不下来。在此期间,双方又是互相对骂,丁某没有道歉也没有劝其离开铁轨。此时,有一列火车正好通过该处,王某因躲闪不及被火车带倒在路肩上后身亡。事故发生后,在场的同学及村民参与了对王某的抢救,但丁某没有参与,而是自己回了家。
正在外地打工的王某父亲得知14岁的女儿发生事故后,悲痛欲绝,立马赶回新沂处理后事。王某的父亲认为丁某作为成年人,当众辱骂其14岁的女儿,在女儿王某要求丁某道歉时,丁某拒不道歉,也未劝阻女儿从铁轨上下来,丁某的过错是导致这起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王某的父亲在多次找丁某协商此事、丁某却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将丁某诉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丁某支付死亡赔偿金216100元,丧葬费2025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288552元。
被告丁某辩称:因沟里虾笼被翻动的事,确实与王某发生过争执,但未辱骂王某,也未与王某打赌,王某的死亡是一起意外事故,自己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纠纷时,未能妥善处理,丁某对王某进入铁轨后的危险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应该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预见,但丁某没有道歉,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劝解受害人离开铁轨,还以言语相激,最终导致受害人王某被行驶的火车撞伤致死。依照法律规定,综合分析侵权人与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较为合适,故判决丁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95646.4元。
一审判决后,丁某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受害人王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丁某对其先前辱骂行为可能给王某造成的伤害没有足够认识,未向王某道歉,也未劝阻王某离开铁轨,最终导致王某被火车撞伤致死。丁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其辱骂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近日,徐州市中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