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身亡后引发的归责“激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冯锦锡律师 联系电话:13720829894
时间:2013年3月22日
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2012年6月30日,曹某在农贸市场为一家奶茶店安装广告牌,不料触电身亡。曹某的家属将当地供电公司、农贸市场、奶茶店老板以及联系曹某的装修工头一同起诉到法院。
案情回放
2012年6月初,辛某承租了位于无锡市滨湖区某农贸市场内的一间门面房,准备装修后开一家奶茶店。
6月23日,辛某找到了从事个体装修的陈某对该房屋进行装修,陈某向辛某出具了一份装修“报价单”。其中写明,建议不要做室外门头及雨棚,如要做,门头价格业主自理或者以施工方报价为准。
辛某通过打听得知,门头并非由城管部门统一制作,遂要求陈某帮其制作,并与陈某商定了门头的样式和安装方位。陈某联系了曹某,将门头制作业务交由曹某承接,并告知制作式样和安装方位。
6月30日下午,曹某与儿子一起将制作完成的门头灯箱架运到了奶茶店。当时辛某、陈某都不在现场,曹某父子二人遂开始试装门头灯箱架。
安装时,曹某站上铁梯,将金属制品的灯箱架举着放至卷帘门上方的预留门头位置。在此过程中,曹某触电,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曹某当日的死亡原因为“电击”。
庭审现场
责任到底归于哪方
2013年3月22日上午,庭审准时开始。被告供电公司、农贸市场、辛某、陈某四方当事人在法庭就座,原告近亲属悉数到场。
原告认为,被告农贸市场的电线老化破裂,裸露在外,电线头与广告牌碰触,导致曹某触电死亡,农贸市场作为电线的产权所有人应当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供电公司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进行定期检验,应当与农贸市场承担连带责任;辛某、陈某没有审查曹某的制作、安装资质,也未尽到安全生产的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包括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为62万余元。
农贸市场认为,如果死者是触电死亡,也不一定是农贸市场的电线造成的,现场资料上可以看出,事发地还有其他两根电线裸露在外面,因此不排除其他电线导致触电的可能性。另外,曹某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他从事的作业需具备一定的资质,而他是无证违规操作。
供电公司提出,其与农贸市场签订的供电合同,明确了双方的产权分界点以及相关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的责任,“本案原告诉争的触电不是发生在所有权为我方并由我方管理的电线上,而是发生在所有权属于农贸市场的电线上,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以及供电合同约定,我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辛某表示,对于死者表示同情,但是其本人没有与死者发生联系,装修过程中,没有指定要其做灯箱。“此次事件中,我本人也是受害者,因为这起事故,直至今天我的生意也无法做,生活陷入困境。”
陈某认为,其受雇于辛某,从事店内的装修业务,该装修不包含广告门头的安装和设计、制作。事发当天,曹某在他和辛某未到现场的情况下自行与其儿子安装门头,导致事故发生,该责任应该由曹某本人负责。
根据各方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农贸市场的责任比例为50%,赔偿曹某家属31万余元;曹某的责任比例为30%;辛某、陈某的责任比例各为10%,分别赔偿6.2万余元;供电公司在本案中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多因一果”侵权赔偿的责任界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多因一果”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难点在于怎样确定各方的责任大小。
本起触电案件中,引起触电的电压是220V的民用电,而非高压电,因此在确定侵权方的责任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高度危险作业情形下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应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农贸市场作为涉案电力线路的所有人和维护责任人,应当尽勤勉的维护、管理责任,定期检查线路,及时维修、更换老化线路,保障线路安全运行,不致对外界存在威胁。本案中,缠绕电线线头的绝缘胶布因年久老化而破裂,致使线头外露,线路处于危险之中,农贸市场未能及时发现和维护,存在明显过失,该过错行为与触电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曹某虽然是事故的受害人,但在接近明显老化的电线时,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事故发生,也应当自负相当程度的过错责任。
辛某和陈某虽然与危险源的产生没有关系,但其有义务提供安全的施工场所,并且触电事故的发生原因之一是门头的安装位置与带电的电线过于靠近,而该安装位置恰恰是辛某、陈某指定的。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尤曦红 徐 贞 杨柯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