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张好峰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河南高院重审-北京死刑复核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刑一复15250254号
被告人张好峰,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二组。2009年8月4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好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0年6月25日以(2010)新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好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好峰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1月25日以(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好峰系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二组村民,其被时任本村党支部书记的许洪振免去队长职务后,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许洪振有经济问题,双方为此积怨。2009年7月19日21时许,许洪振之子许振军(被害人,殁年31岁)与李克强、赵文杰开车到张好峰家附近,许振军步行至张家门口,喊叫并用力击打院门。张好峰及其子张海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闻讯拉灭电灯,分别持棍站在院内。许振军进院后,双方发生打斗,张好峰持镰刀朝许振军上半身乱砍,张海宾持尖刀朝许振军身上乱砍乱扎,许振军身上多处受伤。在车内等候的李克强、赵文杰闻讯后,拿一把砍刀赶到现场,张海宾与李克强互砍一刀。许振军因锐性外力作用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好峰、张海宾、李克强均受轻微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镰刀、木棍、铁棍、刀把、刀套、砍刀及血迹,举报材料,证人许洪振、李克强、赵文杰、张海静、张进清等的证言,尸体鉴定结论、活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张海宾的供述和被告人张好峰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8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好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二、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8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好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三、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应时
审 判 员 孔祥华
代理审判员 林红英
(章)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