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股权变动关系的法理分析(二)
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视为股权交付,股东身份(股东投资权利,义务和风险以及收益)开始转移之时。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解释既有利于方便买方取得和行使股权,也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善意取得制度在股权流转中的应有地位。
股权变动的临界点既已廓清,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效力之间的法律分界线也就很清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不同于合同项下的股权变动时间。如同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股权变动行为亦独立于股权转让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以股权变动尚未发生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力。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其所持股权让渡给买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的变动。纵使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倘若卖方拒绝或者怠于协助买方将合同项下的股权过户给买方,股权仍属于卖方,只不过买方可以根据《合同法》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效力既有区别,也紧密相连。从逻辑上看,取得股权是买方缔约履约的目的,缔约履约是取得股权的手段。鉴于股权变动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为前提,买方欲圆满取得股权,应重视缔约履约的细节管理,尤其是尽职调查工作。鉴于前述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与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意义,买方还要关注股权变动自身的法律规则,及时跨越公司内部登记与公司外部登记的双重法律门槛,以避免股权受让目的落空。
实际上,我国《公司法》与《物权法》相类似,实行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只有明白这个法理,才能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