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股权变动关系的法理分析(一)
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时间究竟以何为界定,尚有疑惑,有人认为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公司将受让方载入股东名册之时;有人认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之时。对此问题的解决,应该明确区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不同法理。《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此处的“转让股权是指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转让股权后”当指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从逻辑关系上看,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在前,注销(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个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在后。
除了公司内部股权登记变东行为,《公司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内部股权登记变动行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3款规定了公司外部股权登记变动行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综合前述两条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兼顾买方的缔约目的与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应对股权变动采取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与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