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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资能否享受股东资格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沈明律师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我国《公司法》并未以未实际出资为由来否定股东的股东资格,也即未出资股东仍是股东,除非公司章程或者合法的公司股东决议对此作出相反规定。但是《公司法》为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追究未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提供了请求权基础规范,公司即其他股东可以据此诉请发言判令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债权人在对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将未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并诉请法院判令未出资股东在应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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