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职务侵占罪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20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锋,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在深圳市乐某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村。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2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绪兵,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柳军勇,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锋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锋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锋自2008年10月入职被害单位深圳市乐某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自2011年12月13日起调入原材料仓库任组长,负责贵金属(锡线、锡膏)等物料的管理,后于2012年5月15日离职。谢某锋在被害单位任原材料仓库组长期间,利用自己管理物料领取的便利,冒用工人签名制作领料单,或篡改、增加领料单上的发放数量,从而冒领、多领公司锡线,通过上述方式侵吞公司锡线共145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元)。被发现后,谢某锋将藏匿在公司五楼洗手间过道内的30卷锡线返还,其余锡线已销赃至废品收购站(地址不详),得款人民币10000元左右。5月19日,民警根据公司报案将谢某锋抓获归案。5月30日,被告人与被害公司达成协议,被害公司扣发被告人工资人民币4783.10元,被告人另行赔偿被害公司人民币元。被害公司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锋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公司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罪轻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加云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 娜(兼)
书记员 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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