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诉某知名汽车生产厂家及其
销售公司购车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于2012年5月16日从陕西某大型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由某著名汽车生产厂家制造的轿车一辆,次日办理了牌照手续并完税、投保。
2012年7月4日,该车行驶至1632公里时发生发动机故障,虽维修25天但仍无法排除故障,经协商被告给袁某更换了一台“原装全新”发动机;然该车行驶至5000公里首保时新换发动机故障灯也亮起、车体抖动;2012年9月6日该车行驶至8656公里时再次发生故障;2012年9月28日该车行驶至10375公里时新换发动机第二次发生故障;2012年10月28日该车行驶至13760公里时刹车和转向异响问题严重,在销售公司两名工作人员维修试车过程中新换发动机第三次发生故障。
2012年10月28日下午,消费者即向销售公司明确表示退回车辆、返还购车款20多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多元(包括: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交纳号牌费、行驶证、登记证、临时号牌、安检消防等费用),销售公司当即表示只能修理不予退车且不保证同类故障不再发生。
消费者自己多次找销售公司协商无果,万般无奈下准备诉至法院。2012年11月6日,购车人慕名找到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杨军律师,委托杨律师担任其诉陕西某大型汽车销售公司和某著名汽车生产厂家购车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前杨军律师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确定了诉讼方向和解决步骤。2012年11月7日,消费者委托杨军律师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再次要求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2012年11月9日,汽车生产商致电购车人一方:《律师函》已收悉,可以协商但不能退车除非车体断裂,被告4S店也表示:该车不退不换。
杨律师认为:购车的消费者不是汽车厂商的义务试车员,没有理由要一次又一次地为商家试开那辆随时会出现故障的“问题车”。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消费者既然花费大量资金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商品和服务,而保证商品质量是最根本也是最基础的要求。袁某所购汽车发动机频频出事,很显然是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而且这种质量隐患将直接威胁到车上人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因此尽管当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还没有出台,但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足以解决问题。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已对车辆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很不细致。原告所购车辆在保修期内多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现问题,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消费者首先要求的就是修理,但却屡修不好。最后才提出退回车辆赔偿损失的诉求,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大量的司法判例予以支持。
纠纷各方在杨军律师的斡旋、推动下,在陕西广播电视台896汽车调频、交通广播、FM99.9及西安电视台等众多媒体的关注下,终于在2012年12月7日达成协议书以非诉方式解决了纠纷。
该案通过非诉方式解决,为委托人节省了时间,大大降低了人力、物力、财力的花费,减少了诉累;在一个月时间内,圆满结束案件代理,此效果远远优于即将实施的汽车三包规定的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