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烟花眼睛被炸瞎 消费者向厂家讨说法
过年放礼花,本是为图个喜庆,可近年来,常有燃放烟花导致伤残的事故见诸报端,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少人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烟花制造公司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2万余元。
除夕之夜放烟花 突酿血案
欧普(化名)是沅江市南嘴镇某村村民,家有年迈的双亲及三个子女,仅靠家里几亩桔园为生。近几年,柑橘价格不好,父母的药费、孩子的学费却越来越高,2002年经人介绍,欧普来到南县某企业务工,成为该企业一名技术员。2009年1月26日,正是农历的除夕夜,公司为增添喜庆气氛,在南县某烟花炮竹专营店购买了12发旺旺烟花于公司内燃放,欧普与同事一起兴奋地在公司院内观赏燃放的烟花,突然一礼花弹倒筒,本应飞往天上的火药横冲至10余米外的欧普脸上,只见火光闪过,一声炸响,欧普“啊”的一声惨叫,当场倒在地上,同事赶忙将其送往医院,虽经医院治疗欧普右眼被仍摘除,经鉴定构成5级伤残。
厂商称烟花合格 难于索赔
“我们的销售点是有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的。”面对的责问,鞭炮销售点的老板说:“这烟花又不是我生产的,质量合不合格与我没有关系。”无奈之下,欧普通过电话联系到了位于浏阳的生产厂家,欲让厂家赔偿。但生产厂家却告诉他,他们厂提供给销售商的产品质量都是合格的,并提出已经在烟花外包装上面注明:观众最佳观赏距离为50米以外,30米以外为安全地带,而欧普的观赏地点距离只有10余米,所以厂方不能进行赔偿。
烟花质量究竟是否有问题?质量合格的烟花燃放时应是飞到空中爆炸,不会冲到旁边。但炸伤欧普的烟花已经燃放,要鉴定其是否合格比较难。
燃放烟花受伤 告上法庭
2009年3月欧普将生产商与销售商告上了法庭,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经审理查明浏阳某烟花制造公司生产的产品出厂前没有取得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产品安全、质量检验合格证。该烟花为12发旺旺礼花弹,属C级产品,应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距离产品及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所附合格证、燃放性能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故作出判决。
那么,燃放烟花爆竹受伤,究竟该谁负责?对此,笔者认为,如果是因为烟花爆竹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燃放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销售商索赔,也可以向负有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厂家索赔。销售商承担了赔偿义务的,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厂家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国家主管部门还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一旦燃放爆竹发生意外,当事人应做好诉讼证据准备,寻找目击证人;保存好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请就诊医院出具休息天数的证明,收集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等,以便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